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机发[2008]6号 2008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 (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 定点企业选定
第六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按照发布招选通知、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签定协议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效期限为4年。各种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按不少于2家的原则,合理确定数量。
第八条 申请定点生产牌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牌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印刷类企业还需持有印刷许可证。
第九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经农业部同意后,在行业有关媒体上发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招选通知,明确选定条件、申报材料和申请时限等具体要求,并接受企业自愿申请。申请牌证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试制的样品(5副号牌、10本证件);
(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检测出据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六)印刷类企业还需提供印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第十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在收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初步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三)试制的样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填写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见附件2)。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厂房、设备、人员等基本生产条件;
(二)生产能力;
(三)产品质量管理、服务水平;
(四)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备选企业名单。评审的主要依据为:
(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三)实地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拟订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公示稿,报经农业部核准后,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整理公示结果,经农业部同意后,正式公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与公布的企业签定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